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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中国)官网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责任承担评析|全球昨日新
发布时间:2024-08-09 08:25:12    编辑:小编    来源:山东大学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z6com学科

  《公司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做了相应的规定◈ღ✿,建立了由股东(大)会◈ღ✿、董事会◈ღ✿、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治理机构◈ღ✿。从公司治理机构能看出◈ღ✿,公司的董事尊龙凯时官方网站◈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核心人物全球昨日新增确诊超34万例◈ღ✿,对公司的经营享有一定的决策全球昨日新增确诊超34万例◈ღ✿、管理和监督权利◈ღ✿。并且由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ღ✿,董监高违反忠实◈ღ✿、勤勉义务◈ღ✿,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ღ✿。

  在实践中此类纠纷的案由通常列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ღ✿。此外◈ღ✿,按照董监高违反忠实◈ღ✿、勤勉义务所从事的行为选择案由◈ღ✿,例如若董监高违反忠实◈ღ✿、勤勉义务进行自我交易借款的案由可以选择为“借款合同纠纷”◈ღ✿。

  解决或者了解此类纠纷可以帮助公司提前预防该类纠纷的发生◈ღ✿,并且在发生后可以尽可能的减小损失◈ღ✿;而对于董监高来说◈ღ✿,可以更加明确自己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ღ✿。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ღ✿,未经股东会◈ღ✿、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中国)官网◈ღ✿,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ღ✿;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ღ✿,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ღ✿,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ღ✿;

  3. 《公司法》第69条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5条也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董监高忠实义务作出进一步明确◈ღ✿:

  《公司法》第69条◈ღ✿: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ღ✿、副董事长◈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ღ✿,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ღ✿,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ღ✿、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ღ✿。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5条◈ღ✿: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ღ✿,国有独资企业◈ღ✿、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ღ✿。未经股东会◈ღ✿、股东大会同意◈ღ✿,国有资本控股公司◈ღ✿、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ღ✿。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ღ✿,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ღ✿,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ღ✿;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ღ✿,不得利用职务便利◈ღ✿,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ღ✿,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ღ✿;

  董事◈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中国)官网◈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6.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了董监高未督促增资股东及时缴纳出资所应承担的责任◈ღ✿: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ღ✿,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ღ✿,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了董监高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ღ✿,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所应承担的责任◈ღ✿: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ღ✿、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ღ✿、董事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中国)官网◈ღ✿、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ღ✿,人民法院应予支持◈ღ✿。

  8.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7条规定了因未及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造成受让股东损失◈ღ✿,有过错的董事和高管所应承担的责任◈ღ✿: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ღ✿,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ღ✿、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ღ✿,人民法院应予支持◈ღ✿;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ღ✿,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ღ✿。

  10.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了在破产清算的时候◈ღ✿,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董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ღ✿: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ღ✿、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ღ✿,导致公司财产贬值◈ღ✿、流失◈ღ✿、毁损或者灭失◈ღ✿,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ღ✿,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ღ✿。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ღ✿、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ღ✿,导致公司主要财产◈ღ✿、账册◈ღ✿、重要文件等灭失◈ღ✿,无法进行清算◈ღ✿,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ღ✿,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ღ✿。

  11.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和20条规定了董监高作为清算组成员执行非法清算方案◈ღ✿、履行清算事务时侵害债权人利益◈ღ✿,应承担的责任◈ღ✿。

  第19条◈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ღ✿、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ღ✿,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ღ✿,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ღ✿,或者未经依法清算◈ღ✿,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ღ✿,◈ღ✿,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ღ✿,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ღ✿。

  第20条◈ღ✿: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ღ✿。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ღ✿,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ღ✿,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平台◈ღ✿、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ღ✿,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ღ✿,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ღ✿。

  我国对于董监高忠实◈ღ✿、勤勉义务的法律规定移植于英美法中的信义义务规则◈ღ✿,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ღ✿。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管理公司◈ღ✿、经营业务◈ღ✿,履行职责时◈ღ✿,必须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ღ✿,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ღ✿,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ღ✿,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至上◈ღ✿。而勤勉义务要求董事勤奋◈ღ✿、谨慎地管理与决策◈ღ✿,对于公司经营事项尽到合理注意义务◈ღ✿。

  《公司法》第148条列举了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ღ✿,属于禁止性规定◈ღ✿,是一种消极义务◈ღ✿,换言之只要不违反该类规定◈ღ✿,就认为其履行了忠实义务◈ღ✿。但《公司法》第149条对于勤勉义务只做原则性规定◈ღ✿。学界观点认为与忠实义务相反◈ღ✿,勤勉义务是一种积极义务◈ღ✿,要求董监高做自己应当做的事情◈ღ✿,勤勉敬业◈ღ✿。

  在司法案件中◈ღ✿,对于忠实义务的判断一般从《公司法》第148条列举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法中列明的情形出发进行判断◈ღ✿,而对于勤勉义务的判断一般会参照英美法系国家所确立的标准◈ღ✿:董监高的行为是善意的◈ღ✿;董监高尽到理性人标准的注意义务◈ღ✿;董监高合理地相信其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ღ✿。但纵观各级法院的裁判结果◈ღ✿,法院常把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共同使用◈ღ✿,不做具体区分◈ღ✿。

  1. 北京三中院发布二十个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之十七◈ღ✿: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吴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人力资源公司主张吴某在担任总经理期间◈ღ✿,通过虚假列支营业成本和费用支出◈ღ✿、使用假发票报销◈ღ✿、虚假做账报销以及违规借支大额款项等手段◈ღ✿,挪用及侵占某人力资源公司财产◈ღ✿。据此◈ღ✿,某人力资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吴某赔偿某人力资源公司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ღ✿。

  【裁判观点】违反忠实◈ღ✿、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认定◈ღ✿,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ღ✿。只有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ღ✿,根据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进行衡量◈ღ✿,在显然属于重大过失◈ღ✿、故意的情形下◈ღ✿,才能直接认定高管行为构成违反忠实◈ღ✿、勤勉义务◈ღ✿。当然◈ღ✿,高管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一般注意义务◈ღ✿、一般员工的注意义务◈ღ✿,就其管理职权应属于特别注意义务◈ღ✿。对于公司生产经营影响重大◈ღ✿、金额较大的事项◈ღ✿,高管的注意义务应当更高◈ღ✿。

  首先全球昨日新增确诊超34万例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中国)官网◈ღ✿,吴某属于某人力资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ღ✿,在判断吴某是否违反忠实◈ღ✿、勤勉义务◈ღ✿,应当审视其在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存在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ღ✿,即其是否履行了职责◈ღ✿。其次◈ღ✿,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判断在主观上应当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过失◈ღ✿。某人力资源公司在举证证明公司因财务问题在客观上存在损失外◈ღ✿,还应当举证证明吴某在履职中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全球昨日新增确诊超34万例◈ღ✿。在审查每一笔款项是否应由吴某承担赔偿责任时◈ღ✿,应当考虑其主观过错◈ღ✿,对于非其主观过错造成的损失◈ღ✿,不应由吴某承担赔偿责任◈ღ✿。

  (1)对于未经吴某审批的款项支出◈ღ✿,某人力资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吴某对于此类款项存在主观上的重大过失或过错◈ღ✿,因此◈ღ✿,不应由吴某承担赔偿责任◈ღ✿。

  (2)对于虽未经吴某审批但由其自行领取的款项◈ღ✿,应当由吴某举证证明其领取款项的合理性◈ღ✿,否则由其承担赔偿责任◈ღ✿。

  (3)对于经过吴某审批且实际由吴某领取的款项◈ღ✿,此类款项中包括多笔礼品◈ღ✿、香烟等消费品的支出◈ღ✿,实际报销人◈ღ✿、领款人应当举证证明该款项支出的合理事项◈ღ✿、赠送对方◈ღ✿、与公司经营有关◈ღ✿,因此◈ღ✿,对于吴某无证据证明相关款项的支出与公司经营有关或为公关费用时◈ღ✿,即吴某无法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由吴某承担赔偿责任◈ღ✿。

  (4)经过吴某审批而非吴某领取的费用◈ღ✿、礼品等款项◈ღ✿,虽经过吴某审批◈ღ✿,在某人力资源公司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系公司损失且吴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ღ✿,不应由吴某承担赔偿责任◈ღ✿。

  (5)对于财务报销中提交的发票为假发票的情况◈ღ✿,若由吴某审批通过◈ღ✿,但报销申请非吴某提交的◈ღ✿,在某人力资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吴某对假发票知情的情况下◈ღ✿,不应认定由吴某承担赔偿责任◈ღ✿。

  (6)吴某借款,虽未经吴某审批但系由吴某实际支取◈ღ✿,应由吴某就该笔款项支出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ღ✿,在吴某未就其主张予以举证的情况下◈ღ✿,由吴某赔偿◈ღ✿。

  【基本案情】泰琪公司系中外合资公司◈ღ✿,公司有五名董事◈ღ✿,外方股东委派的董事为迈克◈ღ✿、WANGLUOXIN◈ღ✿、TANBOONYEOW◈ღ✿,中方股东委派的董事为何征◈ღ✿、郑德俊◈ღ✿,迈克为法定代表人◈ღ✿。泰琪公司章程并未对办理存款及账户控制问题进行规定◈ღ✿。

  2016年9月19日◈ღ✿,泰琪公司在兴业银行开立了结算账户和关联账户(以下统称“账户)◈ღ✿。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ღ✿,泰琪公司总经理成志勇通过电子邮件征得迈克◈ღ✿、外方股东代表同意后◈ღ✿,将账户内资金在兴业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ღ✿。在此期间◈ღ✿,各董事对于账户内款项的使用争议较大◈ღ✿。2018年8月7日◈ღ✿,泰琪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预留签章变更为财务专用章和财务总监刘寅的私章◈ღ✿。10日◈ღ✿,变更完成◈ღ✿。13日◈ღ✿,迈克作为法定代表人通知兴业银行称◈ღ✿,泰琪公司未通过任何决议将账户内的资金提出◈ღ✿、对外划转◈ღ✿,董事会亦未通过任何决议案同意授权变更账户印鉴◈ღ✿、指定签字人◈ღ✿,请兴业银行于次日确认账户内的当前余额等信息◈ღ✿,泰琪公司保留一切未经授权从泰琪公司账户提出资金而要求赔偿的权利◈ღ✿。13◈ღ✿、14日◈ღ✿,兴业银行与泰琪公司◈ღ✿、迈克商谈后暂停了泰琪公司账户的对外结算支付功能◈ღ✿。

  2018年12月10日◈ღ✿,泰琪公司中方股东上海凯时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公司监事王波发送书面函件◈ღ✿,请求其以公司名义对迈克干涉公司经营管理◈ღ✿、违反董事勤勉义务的行为提起诉讼◈ღ✿。2019年2月1日◈ღ✿,泰琪公司监事王波遂以公司名义提起本案诉讼◈ღ✿。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泰琪公司的诉讼请求◈ღ✿。泰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ღ✿,提起上诉◈ღ✿。上诉法院经审理后◈ღ✿,驳回上诉◈ღ✿,维持原判◈ღ✿。

  【裁判观点】损害公司利益责任◈ღ✿,实质系一种商事侵权责任◈ღ✿,当事人首先应证明行为人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主观过错◈ღ✿,其次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149条规定的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ღ✿。对于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责任的认定及免除◈ღ✿,可参考适用商业判断原则◈ღ✿,考察董事行为是否系获得足够信息基础上作出的合理商业判断◈ღ✿,是否基于公司最佳利益◈ღ✿,及所涉交易的利害关系及独立性等因素◈ღ✿。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ღ✿:争议焦点为迈克作为泰琪公司董事有无违反高管忠实勤勉义务◈ღ✿、有无损害泰琪公司利益◈ღ✿。

  首先◈ღ✿,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ღ✿,实质系一种侵权责任◈ღ✿,当事人首先应证明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ღ✿。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ღ✿,迈克向兴业银行发函要求暂停账户对外支付功能的行为◈ღ✿,是在泰琪公司中外方股东就账户控制权发生争议◈ღ✿、账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的背景下实施全球昨日新增确诊超34万例◈ღ✿。因此◈ღ✿,向兴业银行发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账户发生单方变动◈ღ✿,保持账户和资金现状并等待进一步协商处理◈ღ✿。况且全球昨日新增确诊超34万例◈ღ✿,诚如迈克所述◈ღ✿,其所代表的外方股东在泰琪公司持股95%◈ღ✿,除非为获取个人利益◈ღ✿,否则其作为外方股东委派的董事◈ღ✿,缺乏侵害泰琪公司利益的主观动机◈ღ✿。故从本案目前情况来看◈ღ✿,迈克并不具备侵权过错◈ღ✿。

  其次◈ღ✿,就行为本身来讲◈ღ✿,《公司法》第149条规定◈ღ✿,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中国)官网◈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本案中◈ღ✿,迈克的行为◈ღ✿,并没有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规定◈ღ✿,且鉴于泰琪公司章程并未对办理存款及账户控制问题进行规定◈ღ✿,故亦不能认定为违反公司章程◈ღ✿,行为违法性不能成立◈ღ✿。从行为的合理性来看◈ღ✿,根据前述分析◈ღ✿,迈克向兴业银行发函要求恢复预留印鉴和保全账户属于特定情形下采取的救济措施◈ღ✿,该从措施的目的和实际效果来看◈ღ✿,并未超过合理的限度和范围◈ღ✿,也没有违反正常的商业道德和职业伦理◈ღ✿,既不属于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以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ღ✿,也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董事应尽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ღ✿。

  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主要有董事◈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决策或交易没有搜集了必要的信息◈ღ✿,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决策或交易◈ღ✿;或者站在一个通常谨慎的董事的立场上◈ღ✿,经营判断的内容在当时的情况下存在明显的不合理◈ღ✿。

  在这两类行为背后体现出违反勤勉义务的本质特征◈ღ✿,即董监高主观上非善意◈ღ✿,根据法院的相关判决◈ღ✿,这种非善意为故意或重大过失◈ღ✿。换言之◈ღ✿,在判断是否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时候◈ღ✿,除了判断客观行为◈ღ✿,还需要判断当事人的主观心态◈ღ✿。而实践中法院判断审查的要点或者难点也是这两个◈ღ✿。

  对于客观行为◈ღ✿,法院既需要判断行为的性质◈ღ✿,也需要判断行为的程度◈ღ✿。对于行为的性质◈ღ✿,法院需要判断是否符合法条中规定的情形或者根据文义可以解释的情形以及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ღ✿。如果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者违反公司章程◈ღ✿,则认定主观上非善意◈ღ✿,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ღ✿。而对于行为的程度◈ღ✿,法院需要判断该类行为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程度◈ღ✿,如果程度较轻◈ღ✿,可以通过公司治理的方式解决的◈ღ✿,法院不应当进行干涉◈ღ✿。

  在该类案件中◈ღ✿,判断难度最大的还是当事人的主观心态◈ღ✿,而是很多法院判决时审查的重中之重◈ღ✿。判断行为人主观心态时主要针对其对客观事物的认知能力全球昨日新增确诊超34万例◈ღ✿,需要分析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认知◈ღ✿、理解◈ღ✿、判断和控制等情况◈ღ✿。同时◈ღ✿,判断标准应当是理性人标准◈ღ✿,而不是自然人标准◈ღ✿。因为公司治理属于一个比较专业的领域◈ღ✿,并且一般是理性的◈ღ✿,因此不能以自然人标准衡量董监高的行为◈ღ✿。

  1. 董监高尽到理性人所应当尽到的义务◈ღ✿,在决策前充分搜集相关信息◈ღ✿,在决策时听取其他董监高的意见◈ღ✿。

  3. 董监高在公司治理中应当牢记法律和公司章程中对于董监高职责的规定◈ღ✿,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ღ✿。

  对于公司来说◈ღ✿,为更好地保障公司利益◈ღ✿,防止董监高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ღ✿,也为了在事后更好地对董监高进行追责◈ღ✿,公司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ღ✿:

  1. 在公司章程中对于董监高的职责做出具体的规定◈ღ✿,对于董监高之间的关系架构做出合理的安排◈ღ✿。对于董监高的行为保持必要的监督◈ღ✿,构建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处置体系◈ღ✿,善于利用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相应行为◈ღ✿。

  2. 在公司章程中对于各项会议的议事规则和董监高的签字权限做出相应的规定◈ღ✿。因为在公司中◈ღ✿,董监高主要是通过各种会议以及文件签发的方式参与治理◈ღ✿,因此需要把握好这两个方面◈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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